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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汕尾中院对王元硕等17人涉黑案终审宣判

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20-10-17 03:17:4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

  中新社广州10月16日电 (索有为 曾洁赟 史小君)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通报,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依法对王元硕等17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,对主犯王元硕涉案财产作出部分改为牟取判。

  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敲诈勒索罪,开设赌场罪,寻衅滋事罪,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受贿罪,串通投标罪,数罪并罚,判处王元硕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其余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。

  汕尾中院二审查明,2015年至2018年间,王元硕等人不正当利益,非法成立埔上村“青年理事会”,采用暴力或“软暴力”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形成以王元硕为组织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固定,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
  该组织公开阻扰政府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,任意占用埔上村长令山集体用地,多次纠集、要挟村民上访闹事,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使王元硕当选外湖村村委主任,强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费用,多次实施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,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  汕尾中院二审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王元硕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对查扣的违法所得、个人财产等处置正确。但王元硕名下财产其中一处2007年建成的厂房,属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遂对该项财产作出部分改判。(完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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